簡單版離職證明模版介紹
離職證明是一段勞動關系結束的憑證,也是這份工作經歷的憑證。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、身份證號碼、入職日期、離職日期、所在部門等信息,并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。
簡單版離職證明編寫原則
1.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。
2.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“鮮章”也就是離職證明復印是無效的。
3.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。
4.離職證明最關鍵的一點是內容屬于基本信息,應該具備客觀性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;根據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,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該證明的,不僅可能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,還應當賠償損失。由上述規定可見:
其一,在勞動合同解除時,用人單位及時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,系法律苛以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,而絕不是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“權力”,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,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其二,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,是向離職勞動者出具,是為離職勞動者的利益而出具,而非為勞動者將來的供職單位之利益出具。法律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,概因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主要功能,一是呈現勞動者之前的供職信息,方便勞動者再就業,二是供離職的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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